珠海市理工職業技術學校實施學分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我校教育教學改革,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學生綜合職業能力和就業競爭力,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在職業學校進行學分制試點工作的意見》和《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學分制規定(試行)的通知》,特制定本暫行版發。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三年制中等職業教育各專業。
第二章 教學計劃與課程設置
第三條 為保證各專業培養目標的規格和質量,各專業部要制定相應的學分制實施性教學計劃。制定學分制實施性教學計劃要根據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和意見,遵循職業教育規律,堅持“以就業為導向,以能力為本位,以全面素質為基礎,以企業需求為基本依據”的方向,按照“大專業、多專門化方向、模塊式體系、滾動修改” 的原則制定。
第四條 學分制實施性教學計劃的制定由各專業部擬定初稿,教務處負責統稿,經主管教學校長初審,經校長辦公會通過后執行,在學年結束前向全校師生公布。
第五條 學校課程分必修課、限選課和任選課三種。
(一)必修課 指根據中等職業教育專業培養目標,為保證人才培養基本規格和質量,學生必須學習的課程,包括文化基礎課程和主干專業課。文化基礎課主要是指各專業都公共開設的課程包括德育課、語文、數學、英語、計算機應用基礎、體育等,主干專業課程主要是指國家教育部建議的專業核心課程(含技能課程)。
(二)限選課 是指各專業在大專業范圍內,按專門化方向設置,以深化、拓寬專業課知識,培養專門化技能,體現專業特色的課程。
(三)任選課 是面向全校學生開設的公共選修課,是使學生擴大知識面,滿足學生個人興趣愛好和實際需要選擇的、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課程。
每學期必修課、限選課(含實踐性環節)應按教學計劃進行,任選課則由教務處統一安排。
第三章 學分的計算
第六條 學分是度量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是確定學生能否畢業的重要依據。各門課程的學分計算,以該課程在教學計劃中安排的課時為依據,以學期為單位計算。具體學分計算方法如下:
(一) 一般課程(含不獨立開設的實驗)及專業技能實訓周:每18學時為1個學分。
(二) 實踐性環節:如軍訓、勞動實習、專業實習和畢業實習以每周30課時為1學分計算。
(三) 學生獲得教學計劃內相應的專業技能證書或參加地級市以上專業技能競賽獲獎,將根據類別和等級適當獎勵學分。
第七條 學生畢業應修滿的總學分一般為175學分(每學期29學分×6+軍訓1學分),多修讀的學分計入總學分。
第八條 各類課程的學分所占的比例為:必修課學分占應修總學分的70%左右,選修課學分占應修總學分的30%左右,其中限選課占20—25%、任選課占5—10%。
第九條 學生經批準注冊,學習成績合格方能取得相應學分。
第十條 學生取得的學分將在下一學期開學初公布。
第四章 課程的選修和免修
第十一條 學生在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的指導下,依照學分制教學計劃和公布的選修課開課計劃,根據個人的興趣和發展方向確定所選修的課程。在校學生每學期學習課程學分一般為29學分,校外實習每學期為29學分。
第十二條 教務處應在學期結束前4-6周內公布下學期各專業課程計劃、選修課開設計劃及相應學分值,供學生合理進行課程選擇。學生申請后(申請過程見《任選課操作流程》),教務處在放假前公布最終選課結果。
第十三條 學生可選擇上課教師,當選擇的學生人數不足30人時,上課教師一般不開班。學生選課相對集中在某位任課教師時,學校將按優先權高低(例如按任課教師要求條件等),確定該位教師教學班的學生名單。
第十四條 學生一旦選定某門課程則應堅持所選課程的學習,一般不得中途退出。若因故需退出某門課程的學習,需向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退出,否則按曠課處理。
第十五條 每位老師的教學班應保證良好的課堂教學秩序,要對學生進行考勤登記。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參加各門所修讀課程的正常教學活動,對已獲得學分的課程,一般不應再次選修,若一定要選,則不重復記錄學分。
第十七條 對特別優秀的學生,經部長同意,教務處批準后,允許跨專業選擇其他專業的課程。
第十八條 已在校外獲得學校教學計劃內規定的國家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課程,可申請免修、免考相應課程。
第十九條 學生自學學分制教學計劃內的某門課程,經本人申請,并按學校教學計劃要求進行了考核,成績達到合格以上,可申請免修。
第二十條 學生申請免修、免考課程的,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專業部長同意,由教務處審核認可,學生可獲得相應學分。學生申請免修,應在學校公布下學期各專業課程計劃時提出,獲學校批準后可自行安排在學校內修讀其他課程。
第五章 成績考核與績點
第二十一條 除免考課程外,學生所修讀課程均應參加考核,成績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任選課為考查課,考試成績采用百分制,考查課程成績采用優、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級制記分。
第二十二條 學科考核成績由平時成績、期中、期末考核成績三部分組成,平時成績根據作業、提問、學習態度和紀律等確定,占總成績的40%,期中考試占總成績的20%,期末考試占總成績的40%。考核成績及格,方可獲得相應學分。不及格的課程,學校將在下一學期安排一次補考,補考仍不及格的課程可申請重修。
第二十三條 為鼓勵學生努力學習、積極進取,充分反映學生掌握知識和技能的程度,對學生的學習成績采取學分績點計算辦法。考核成績與課程績點之間的關系如下:
考試成績 |
課程績點 |
考查成績 |
課程績點 |
|
90~100 |
4—5.0 |
優 |
100 |
5 |
90~99 |
4 |
|||
80~89 |
3—3.9 |
良 |
3 |
|
70~79 |
2—2.9 |
中 |
2 |
|
60~69 |
1—1.9 |
及格 |
1 |
|
59分及以下 |
0 |
不及格 |
0 |
以平均學分績點和學習課程的總學分兩項作為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一學期結算一次。學習課程的總學分和平均學分績點作為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每門課程的考核成績、學分、績點,均應填寫在學生檔案及學生手冊中。
第六章 學生畢業
第二十五條 學生完成本專業必修課程和限選課程的學習,并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175學分,方可準予畢業。
第二十六條 提前修滿學分的學生,經學校批準,可提前畢業,也鼓勵在校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第二十七條 對于在規定學制內未修滿規定學分或因故停學的學生,允許延長2年學習時間。
第二十八條 對于獲得限選課和必修課的總學分60%以上的學生,可申請先就業、創業。后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安排回校繼續學習,在允許延長的學習時間內修滿學分獲得畢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學分制管理實施細則》、《學分制學籍管理辦法》等其他配套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規定經學校行政會通過后,自2004年9月1日起在全校試行學分制的班級試行,并在試行中不斷完善。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校長辦公室。